本人於106/3/9到職,於107/12/19生產,期間無任何留停及不良出缺勤,後於108/3/1~108/8/31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公司於108/7底發放107年紅利,但因為發放紅利期間為育嬰留職停薪,所以並未收到紅利,請問這是合理的嗎?員工工作守則未提及留停期間不予發放。
請查明公司發放107年紅利之相關規定,如以107年全年在職為發放對象,您於107年全年在職,且公司員工工作規則亦未提及留停期間不予發放,即已符合發放規定。
但同時也有法院判決認為,公司工作規則規定發放期間需在職,始予發放;若不在職者,不予發放,係增加法令所無之限制,而不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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