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2.依該條規定,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3.勞健保維持不變,勞退6啪可以最低的1500元等級提繳6啪。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勞保、勞退、職災補償基礎入門】
徐卿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