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8/31告知要結束此部門,通知最晚可待到9月底,看公司打算用此通知代替而無須付資遣費,這樣公司真的沒違法嗎?!從員工到職日到離職日1031108~1080930整整快五年,公司都不用付資遣費嗎? 還是上述的通知就能抵銷需支付資遣費的責任呢?
依法規定-雇主當然要給資遣費,雇主的說法應屬預告期間。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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