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司因為節省租金需由新北市蘆洲遷廠至桃園海湖區,目前公司只說會提供交通車,上班時間為上車時間,但下班回來的通勤時間,不算加班或上班時間,請問如果不接受可否向公司要資遣費,另外,如果公司有提供交通車上下班,就不能額外申請補貼費用了嗎?
1.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一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2.若公司符合上述規定,勞工必須接受,不得要求資遣。
3.公司有提供交通車上下班,再額外申請補貼費用,法未規定,可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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