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老闆娘面試時安排我固定休星期四和星期日,如有事調假亦不得休週一和週六,但後來上班一段時間後,她因個人因素將我星期四的休假改到星期二,且說日後會考慮安排我週日出勤,問題一:老闆娘可以片面調動我的休假日嗎? 再來,11月的班表老闆因個人家庭因素排定11/10(日)~11/12(二)休診,並要求員工日後需補班,經員工告知這樣違反民法487條後,老闆改成11/10(日)~11/11(一)休診,11/12(二)正常開診,該星期我的休息日強制改成禮拜一,並告知我說:妳來沒多久,拿法律來壓我讓我很不爽,不喜歡這裡的班表可以自請離職!問題二:這樣修改合法嗎? 還有,面試時排定的上班時間原固定為早上9~12,下午2:30~5:30,晚上6:30~9:00,一週需上滿40小時,但老闆半強迫我下個月開始下午的班改成2:45~5:45,還說不喜歡這裡的班表可以自請離職,問題三:可以這樣任意調動上班時間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