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可否在公司辦法中明訂,平日加班的延長工作時間單位應以1小時為單位,1小時以上以半小時為單位呢?謝謝
1.建議如下-延長工時之時數應自(平日或假日)出勤滿八小時(扣除午休時間)後起算,以零點五小時計算單位,不足零點五小時部份,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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