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到11月任職公司幫我投保最低工資23100,但因為排班的問題,我的工時不足,每次都只有領到19000左右,但因為店長說沒有非自願離職的表格,所以要我簽離職單,現在還有辦法申請調解委員會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1.可申請調解。
2.主張雇主違反勞工法令,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終止契約,要求勞工局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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