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關於提早上班和延後離場的問題;若我司已出立公告,提醒同仁不要過早來上班,還有一日最長工時12小時,所以請於22:00前下班離開公司(最多加班4小時)。那麼,刷卡機07:30~22:00才啟動記錄出勤資料,若在此時段之外的出勤狀況,就需手動簽名&主管確認後增補。此作法是否有其他疑慮?!
依您所述,就是早上七點半以前到場時間,或是晚上十點以後離場時間,不再以刷卡機為準,而是勞工須以手動簽到退方式為之,參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皆屬法定出勤紀錄的方式,應該可行。但請留意,此時出勤紀錄時間特殊,務必是要勞工個人親自填寫幾點幾分(包括申請加班時數多少),且註記早到或晚走事由,不可以交由主管自行確認後補上。另上開情狀既屬特殊(尤其是晚走部分),頻率一定要低,且主管事後也應該要有所警惕撰擬檢討確認事實報告,而不能放任例外當原則,致使外界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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