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針對遲到的部份,如果工作規則已明訂,遲到超過30分鐘記申戒一支,當月累積三支申戒(等於小過)則扣當月全勤。請問這樣有無違反規定?
 這部分完全回歸貴公司當初對於全勤獎金的規範內容,若公司一開始就明定全勤獎金發放條件,係以當月遲到超過30分鐘的次數在二次以內,故勞工當月遲到30分鐘的次數到達第三次時,自不具備請領全勤獎金條件,要屬可行。蓋上開內容是規範額外獎金的發放條件資格,而非從勞工已具備請領條件之工資(例如:本薪)中再予以扣抵,當無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給付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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