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07年7月26日遭受到非自願離職,經法院判決一審勝訴,高等法院判決勝訴,目前案件尚在最高法院,108年勞上第27號台中分院,判決確定勝訴後,這段期間的勞工福利 年終獎金,三節禮金,考基獎金及所發放的物品 都可以向公司索取嗎?工作規則裡面有規定 只要是員工就可以享有福利 公司可以用恩惠性的給予 拒絕給付嗎?
除工作規則裡面有規定,只要是員工就可以享有福利外;可再確認勞雇間有無保障年終獎金或固定發放員工福利、年終獎金,三節禮金,考績獎金及所發放的物品之約定,以及訂有固定之發給或計算標準,若有,則可據以主張。倘公司並未明訂年終獎金,三節禮金,考績獎金等之發給或計算標準,而係單方決定是否發放、發放金額,則請求資方給付,似較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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