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全文內容二後段略以,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二、至於勞基法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按上開條文雖有提到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提是需恪遵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員工,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動契約規劃制訂撰擬及範例實務操作
免費提供【勞動契約公版範本範例】】、【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人資各項管理規章制訂技巧與辦法實務人資各項管理辦法之重要內容及實務案例 化繁為簡!系統化解析】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