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復依規則第4條第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至於7/28到10/6生產前產檢假還餘3天,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項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同法第6項規定,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
3.第一項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中間遇到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雇主要給全薪。一年內超過三十日部分,一次連續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遇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才能併計於請假期間內。
4.原本109/10/31到職滿6年的特休15天,還有10月中秋三節獎金一樣可以拿到,並不受影響。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就業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