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目前因為疫情原因,國際醫療業務緊縮,現有專業醫生、護士、技術員人力過多,以未來看,估計要開放邊境要到明年2月過年後,有可能因為國際政治因素會到明年8月,
于此,若不調整人力,本診所會無法撐過這個疫情期間,但又考慮到優質的專業人才續留,因此有想過一個過渡方案,
1)在疫情期間,員工可以不上班,本診所會支付基本生活費(預計原來薪資的一半或2/3)
2)待邊境開通後,本診所開始接收國際醫療病人,有運營收入後開始起算1年內不可離職,若離職必須按比例支付賠付前期支付生活費。
請問,這樣的條件適用於勞基法的哪一條?是否有解釋案例可以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