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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請辭遭拒  2020/12/22
 
 
Q

 您好,目前工作為補習班分校的助理老師(工作3個月),已向上司(非老闆,分校只有主管)提出離職要求,但上司用人力不足為理由,要求再繼續做到人力到位為止(當下自己沒有直接拒絕該條件),請問是否在明確提出離職後,十天後便可不到公司?還是需要告知總公司的人事部或老闆才具效力?再請問該單位有超時工作和無加班費等問題,要如何運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款來保護自己?

 
A  

向雇主表達離職的時間,法律上即已完成離職之程序,至於以何種方式表達,口頭書面皆可,若向主管表達如不具任免權,就向總校表達,表達完離職即生效。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



陳實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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