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2.至於原領工資之定義,參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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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