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傳產公司外派人員滿一年在今年9/3離職(台灣總公司代招,合約公司台頭是大陸公司,勞健保和薪資由台灣總公司負責,工作地點:中東),在入職前有打書面契約回台兩次一年休假28天,二月份回台休假19天所以還有9天未休就離職回台,我要求公司將未休假天數轉換薪資但對方拿出大陸公司規章拒付,請問如果公司拒付是否合法?
看契約內容約定適用之法律為哪一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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