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公司可在加班管理辦法中明訂,延長工時以19:00起算,以0.5小時為單位,但不足0.5小時,仍需依比例計給。
2.承上,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要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公告周知;且徵得個別員工同意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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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