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勞工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依理應以新制年資的資遣費與舊制年資的退休金合計發給。
2.依據法條的規定精神,原則上公司還是要發給新制資遣費。
3.然而此部分,勞動部並無明確解釋,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的看法值得參考。如下-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labornews/photos/a.454334488066127/1453398218159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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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