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下列作法的理由及違法依據某公司除了基本雇主提撥6以外,另外再提撥14,共20。但是這14事後會由員工以現金繳回。個人認為是偶有違常理,但想請問這麼做的原因為何? 是能為公司還是個人節稅嗎?另外,不知這樣做違法那些法條?
由員工以現金繳回,法未規定,但是不妥當。未來國稅局查出會有漏稅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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