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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員工是台灣聘用且支薪派駐在墨西哥的員工,該員工請事假108小時(12天){因為海外廠有二種班別,一種是9小時/日,上班5天一種是7.5小時/日 ,上班6天,合計工時45/週},而墨西哥當地政府規定每是工時8小時,每週工作6天, (實際上海外廠工時又更少於當地規定6小時),該員工的請假我們以全薪/240108扣除, 而引發二地主管們對於時薪用240來除 或者270來除的爭論,覺得應該用台灣跟墨西哥的員工週工時來算具公平性,所以員工在台灣用除以240求得時薪,在當地的台幹週工時是45,所以要用270來求得時薪,請問 應該要如何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