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契約是私權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原則;參依勞動基準法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之事項,包括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工時及工資等13項;以及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二、公司公開徵才新聘敘薪年資僅能依公司規定提認三年之條件,如已明定於公開徵才之要約內容,則該資深現職人員應徵該職缺時,即須審慎評估,如覺得不大合理、恰當,而不接受此一條件,可協商婉拒。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NEW!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勞動基準法對勞動契約、派遣法律規定及發展趨勢】、【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NEW!從不同角度讀懂勞基法-HR活用勞基法在招募、離汰、調動】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