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員工 5/21,22見習兩天後 自覺工作有潛在危險 自行離職 過程中謹以電話告知 便徑行離去於6/24日打電話要求給付薪資....並出言威嚇 將提告勞工局....雖說知道她主張她的權利 但動輒就以<勞工局提告>致使人心生畏懼 是否也是恐嚇的一種??
1.有工作的事實即應該發給工資,以避免違反勞基法第22條。
2.勞基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3.此為勞工申訴權,沒有刑法恐嚇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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