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目前有一案例為部分工時員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員工以定期契約為由要求公司應履行契約期間勞雇關係不願自願離職,因主管又不想資遣員工,即採取整月未排班手段,以下幾點問題想請教老師:
1.若將部分工時人員全月未排班出勤,請問是否會違反勞動法令? (勞動契約未約定最低時數)
2.呈上,有關勞健保「員工負擔」部分,是否可向員工收取現金繳納?
3.若「全月未排班並請員工支付勞健保自付額,若員工未於期限內繳納」是否可以此作為退保之理由?
4.呈上引號內,可否加註於定期契約條文,是否有違法勞動條件之疑慮呢?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