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委任關係名義為顧問,實則僅為口頭約定並未簽訂任何文件,時間已達13年, 並按月固定撥付未投勞健保,如此究竟視為顧問抑或員工? 雖為顧問職,實則亦為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如此,究屬工資亦或僅為委任或承攬關係,1.二者如何界定?? 2.可否要求提撥勞退金?3.資方可隨時終止嗎? 無須給付預告薪資? 抑或資遣費?謝謝~
1.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人格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其後,歷年來各級法院大體上,皆以前揭所示之兩要件: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據以判斷訴訟當事人間是否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
2.依據所述,雙方應屬於勞動契約,非屬委任契約。
3.雇主應依照勞退條例之規定,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4.終止契約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
5.依照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必須有預告期間及發給資遣費。
6.依照第12條規定,則無需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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