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明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二、公司發薪日為每月5日發放當月薪資,後續如要改為每月月底發放當月薪資,雖然員工契約僅提到每月發放一次薪資,未明確提到發放日時間,但每月5日發放當月薪資由來已久,成為企業習慣;後續如要改為每月月底發放當月薪資,已涉及勞動契約約定給付之日期之變更,故還是需要徵得員工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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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