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2.公司延長工時至19:00下班(中間未休息,繼續工作)公司只提供18:30起至19:00的加班費,似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及加班費給付不足的疑慮。
3.公司有時會要求司機提早半小時上班08:30-18:00)但加班費仍於18:30開始算起,亦可能有加班費給付不足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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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