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論是勞動基準法第56條舊制由雇主按月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抑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及第14條規定,由雇主負擔提繳6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儲勞工退休金,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抑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均需辦理離職終止勞動契約,方符請領條件。
二、除非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具有勞動基準法第56條舊制年資勞工而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若勞資雙方合意先行結清舊制年資係法律所允許,所以並不一定要辦理離職退休才能領取舊制退休金,惟仍需要勞資雙方簽立協議書,並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55條)規定之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進行結清舊制年資。
三、至於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老年給付,也必須要離職退保才具備請領老年給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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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