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2.依據上開法定規定,雇主不能片面單方要求正職以上夥伴不可以劃休、例假,而須經由協商約定;亦即雇主在考量調和經營管理與兼顧員工個人需求下,事先協議清楚規範。建議您可以跟雇主協商明確的排班和休假制度規範,以供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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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