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中確診罹患乳癌後就開始進行治療,這其中請病假沒有超過30天。所以有得到公司給的薪質一半,到了今年四月初又要開始做放射線治療。所以從5~7月份這段時間就完全沒有薪水可領,想請教我可否跟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呢? 因放射線治療,是每個星期五天。因上班地點在台中但我是高雄人,所以為了治療而跟公司請病假到7月底。
1.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普通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病補助費。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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