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詢任職於某集團公司(擔任協理職務),從職稱來看,從屬性較高,如為雇傭關係,則適用勞基法,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雇主應發給應休而休日數之工資,俗稱代金。另如因離職,其未休完的特休,雇主仍應發給應休而休日數之工資。
二、同時兼任某子公司的總經理兼董事來看,從屬性較低,似為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但如從屬性仍高,同時兼具雇傭與委任關係的話,也有可能適用勞基法。這部分可參閱勞動部108年11月19日勞動關2字第1080128698號函發布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參考附件--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以釐清是否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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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