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2.所述雇主1月份調薪,應於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即簡稱2.8薪調。
3.至需要平均3個月薪資的規定,是勞保局查核時,會要求投保單位檢送最近3個月薪資資料,以便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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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