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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規】承攬作業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022/6/14
 
 
Q

 近來公司一些簡單的外包維修,如冷氣維修、安裝新冷氣或圍牆更新工程等作業,法規是否有規定這些承攬商必須具備有(甲/乙/丙)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才能進廠施工作業,謝謝。

 
A  
  • 所詢外包維修,如冷氣維修、安裝新冷氣或圍牆更新工程等作業,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具顯著風險者之第一類事業。
  • 依據同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第2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 查附表二: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壹、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顯著風險事業)營造業以外之事業單位,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勞工人數)及應置之管理人員如下:

一、未滿30人者,應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

二、30人以上未滿1百人者,應設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

三、1百人以上未滿3百人者,應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1人。

  • 還有,依據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002065741號令修正發布第4、90條條文;並自111年1月7日施行之同辦法第4條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雇主或其代理人經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得擔任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最新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之實務要領與常見疑義解析】、【職業災害之行政補償、保險給付及民、刑事責任剖析】、【勞保、勞退、職災補償基礎入門】、

 

 



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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