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因此,員工於3/14請補3時之請補休的時數,就可以扣除2/22的三小時的加費時數。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2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因此,2/27,3/5,3/19的加班時數,員工於3/25,4/1,4/21,6/6都申請補休 是以補休時數往前2/27開始往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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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