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人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如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指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除就業服務法或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依同法第52條第1項許可工作與展延規定,訂立定期契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外國人經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並經核准後,即可持該部之核准函及居留證,向勞 保局及健保局辦理加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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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