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二、所詢學生自行尋找,非屬學期產學合作之校外實習,如實習同學只是單純來合作機構學習,並沒有提供勞務,雙方之間沒有雇傭關係的話,其實習內容、條件就不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三、承上,實習期間除了學習以外,也有提供勞務,就要提供實習學生於提供勞務實習工作時間的薪水、加班、請假、保險等依照勞動法令辦理,且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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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