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上開「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乙節,應如何認定?以及是否應有書面資料?法無明定!可透過來函所詢簽訂勞動契約或同意書等,足資證明勞資協議情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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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