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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 想請教三個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公司110/5/17聘僱一位員工於同年7/27在工作場所跌倒摔傷致職災,因休養期間已逾一年,有請教勞保局傷病承辦人員,該員的職傷及術後修復狀況復原事宜,得到的回答是時間為一年即可,期間公司也有持續慰問該員狀況,並陪同他至相關單位做復工鑑定,醫生評估該員已經可以正常上班,需漸進式安排復工,公司也已和他協商好復工的各項事宜及工作內容,都已經談好了她也同意復工的安排,結果當日該員說他無法如期復工,因有事需南下: 1.請問老師公司可以請他提出未能到職的證明嗎? 2.公司需要正式發函文請他復工嗎?若他堅持不復工也無法提出證明可以已連續曠職終止勞動契約嗎? 3.職傷期間該員在公司的年資是否是有繼續計算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