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依據上開法令規定,雇主如有自國外聘僱外國白領人士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應由該雇主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備註:爰此,人力派遣業無法自國外聘僱外國白領人士再派遣至國內客戶處服務。
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白領人士)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及畢業證書影本。但外國人入國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及第6款工作者,免附畢業證書影本。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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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