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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法院扣款  2023/2/10
 
 
Q

 我是公司人事之前有上過幾次你們舉辦的課程,我負責計算薪資的工作,因這個月有一位需法院扣款的員工要求公司將年終獎金及未來的三節獎金按12月分期每月支付,以規避減少還給債權人的法院扣款金額,因該員工有多家債權人,每月薪資又低於法院核定的基本生活費,故每個月基本上不用還款給債權人,只有在發放獎金的月份,才會超過生法基本工資需法院扣款,該員工現又要求將三節獎金按12月分攤支付,如依主管及公司照顧員工的理念,會同意此作法,因如開放此例,將來其他法院扣款員工都依此請求,加上每次請領的獎金按12月份期會有跨年度問題,要手動記錄該員工各項獎金累計領取情形等複雜管理問題,請問我有什麼理由可以拒絕嗎?如沒有合理的理由,如果只是因工作複雜、作業困難,公司主管不會同意我拒絕員工的請求,故想請問是否有可從法律面來拒絕此請求?

 
A  

如果將非屬工資之獎金分攤於12個月,員工對於獎金的請求權可能會變動。

應先檢視三節獎金發放之條件,是否已在職員工為限,如有該項約定,分攤的行為及變動將金發放規定,任何員工離職如未屆就發放獎金之日,皆可請求依比例發給。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最新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NEW!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



章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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