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我們採用4週變行工時,發薪為月薪制,每月計算應上工時為應上班日數-國定假日x8。假設2024,7月份來說,他已經上完4週變形工時了,剩下的29、30、31應該為下一個月的4周,但實際上已為們規定一個月應該為上完7月份的時數為,184小時,才能領到全薪水,假設勞工在7/26離職,但他為上29、30、31,這樣薪水需要如何發放?謝謝!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1條規定,四週變形工時的工時計算方式如下:  1.每天的正常工時最多可以到 10 小時。 2.每 4 週正常工時最多 160 小時。 3.每 2週就至少要安排 2天的例假日。 4.每 4週當中至少要有 4天休息日。 5.每 4 週的例假日+休息日至少要有 8 天。 二、亦即四週變形工時最多28天為一週期,每一週期之每 4 週正常工時最多 160 小時,且跨越應合併計算,不得每月重新計算。以所詢7月份為例,如7月1日至28日為第一週期,次一週期為7月29日至8月25日。有關該7月份薪資之計算方式可參第一項5點說明,亦即先計算7月1日至28日第一週期之工資,接著再計算7月29日至8月25日次一週期之7月28-31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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