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1-3月時已分次請病假25天(皆非住院病假),8/1-8/3開刀住院,之後回家休養10天。請問:8/1-8/3算是住院病假,可以不計入一年30天的病假額度內?亦即8/4-8/8可請普通傷病假,8/9-8/13需用其他假別。也就是,他今年的病假是30+3天?把有住院的日期獨立出來計算是這種算法嗎?
一、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二、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上述規定之期限,得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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