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勞委會97年12月23日勞動2字第0970130987號函:「雇主若受景氣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故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 依勞委會97年12月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其重點3.新制勞工退休金:為維護勞工權益,雇主在所謂「無薪休假」期間仍以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備註3、無薪休假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予以扣除,往前推計。
三、 勞委會表示,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予以扣除,往前推計等,仍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四、 以來信為例,貴公司自98年1月1日開始經勞資雙方協商實施減薪及無薪休假,若有員工於98年3月31日退休,在計算平均薪資時,係自退休前一日(亦即98年3月30日)往前推六個月(此時只需扣除1至3月之「無薪休假」日數,然後再增加被扣除98年1月1日至3月30日之無薪休假日數,計算平均薪資之總天數最長仍為6個月)。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