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師您好:我有下列問題請教:1. 如果同事請病假,事假或小孩發燒...等雜事,都臨時以特別休假來申請(未事先請特休,補假單時才以特休請假)因為請特休不必扣半薪或全薪,全勤..,這樣是合理的做法嗎?2. 有的公司規定性平法內有家庭照顧假,生理假,陪產假...等須先以特別休假修完後,才可申請上述假別,或是未滿一年的員工因為沒有特休所以才可請上述假別,這樣是合法的嗎?3. 延續問題2,如果是公司的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協商同意,問題2的作法,這樣有違法嗎?謝謝!
特別休假與性平及勞基法第43條之假,性質上並不相同,性平及勞基法43條之假是指,員工只要具備其事由,提出申請雇主不得拒絕,員工需提供證明,或至少必須說明;特別休假則雇主可考量工作需要同意或拒絕,員工提出特別休假申請不需提供證明。至於勞資雙方協議,應先休完特休才能請一般事假、病假或性平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無特別休假權利之勞工才能請,該項約定應屬無效。請假是依法律事由及法律規定與是否支薪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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