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徐老師您好:如旨,
敝公司是一家餐廳,將與學校餐飲科系建教合作,學生會至敝公司實習數週至數月不等,請問老師:
1.建教合作等於勞基法第八章所稱的技術生嗎?
2.在建教合作前題下每月發給學生的不是薪水而是實習津貼,所以扣繳憑單上不能用代號『50薪資』正確嗎?
3.若發給的不是薪資,則遇實習生缺勤可以依比例扣實習津貼嗎?
4.政府承認的建教合作應具備何種條件?
5.若是政府所承認的建教合作,企業方是否需要提供勞保但不用保就業保險也不用提勞退金正確嗎?
6.若是政府所承認的建教合作,企業方是否需要提供健保?
以上都是首次遇到
請老師撥空解惑
謝謝您!
答:1.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0月12日勞保1字第0990140433號函示規定,技術生準用勞動基準法第4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5章童工、女工,第7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因此建教生在訓練期間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及第11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準用同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鍰。另外,因為建教生與事業單位間並無僱傭關係,所以不適用就業保險法。此外,建教生接受事業單位職業技能訓練,和一般勞工面臨相同的工作環境,事業單位依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才能維護建教生工作安全並保障他們的權益,同時可避免受罰鍰處分及負擔建教生勞保保險給付損失的賠償責任,請事業單位確實依照規定辦理。2.財政部68/01/18台財稅第30342號函解釋:(一)該營利事業給付該國民中學之鐘點費、車馬費、行政費以及補助建教合作學生二分之一註冊費等費用支出,得以「建教合作費用─訓練費」科目列帳。(二)該營利事業給付該國中鐘點費時,無須扣繳所得稅;惟該國中給付建教合作任課教師鐘點費時,應扣繳所得稅。(三)該營利事業補助建教合作學生二分之一註冊費,核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之補助費,應可免納所得稅。反之,若直接給學生的實習津貼,應屬薪資所得。3.勞退不用提,健保部分可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辦理。4.新的制度建立前,請參考勞基法第八章技術生規定及教育部有關建教合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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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