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


在診所擔任司機的趙姓男子離職後,認為診所雖然約定每天有空班休息3小時,這3小時卻須在診所內待命,應該算是加班,提告診所必須要再給付3年來的29萬餘元加班費;新北地院認定,趙的空班時間仍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待命、提供勞務,今天判決診所須給付趙29萬餘元的加班費。

 

趙姓男子提起訴訟指出,他從2013年開始進入診所工作,擔任運務組司機,後來升為組長,上班時間從早上6點到下午5點半,中午休息30分鐘;診所跟他約定中間有3小時休息時間,但他卻要在診所內待命,如果有事,除了原本的接送病患工作外,還要面試新人、打報告、協調事情、管理輔導下屬等。

 

趙說下班後、休假日,他都須處理院方交辦事務,甚至還幫金姓負責人處理私人事務,如私人車輛保養等,這些都有line的對話紀錄為證,去年3月他便因長期超時工作離職;他認為3年來所謂的休息時間都是加班,提告請求診所要給付他29萬餘元加班費。

 

診所辯稱,趙只是代理組長,每天休息時間都超過3個半小時,可自由運用,不用待命,診所也沒有在休假、休息時交辦事務,絕沒有超時加班,所說均為誇大之詞;另外,line的對話紀錄可以任意刪減,趙提出的內容對話多無連貫,部分對話紀錄甚至沒有顯示日期,跳躍、無邏輯可言,不可採信。

 

法院傳喚診所運務組葉姓前組長,葉證稱「司機休息時間要隨時待命」、「空班要待命,這樣算休息嗎?且不能回家,頂多出去買飯買東西就要趕快回來,一定要在院所附近;診所會以line交辦事情」。

 

另外,邱姓執行長也說「空班時間,如果病患有臨時性的調動,司機還是會被叫回來,不會再額外給加班費」、「休息時間人不一定要在診所,但一定要讓大家找的到他」。

 

法官認為,邱、葉二人與趙姓司機沒有利害關係,沒有冒偽證刑責風險而虛偽陳述、具結擔保證言,認定證詞可採;由勞動基準法所謂的「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受拘束的時間,除實際工時外也含待命時間,認定診所有實際延長趙男工時情形,必須給付加班費2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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