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請教您: 本公司於合併時給予每位員工「Letter of Appointment(聘僱書)」,當中提到「您的薪資會視市場狀況,公司及個人的表現,於每年4月調整.下一次薪資調整的時間為2008年4月.」 (The company will review the employees monthly basic salary in April of each year. The next salary review will be in April 2008.) 但經勞工局核備且公告之本公司「薪資規則」中有明定薪資調整於每年七月一日進行調薪. 由於內部作業時間關係,原則上我們是希望7月1日再調薪.因此想請教您若改為7月才調薪(而非Letter of Appointment上之4月1日),是否為違反勞資雙方之約定? 應如何處理較好?
答:如果貴公司確實進行併購(併購定義請參考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的話,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或勞基法第二十條規定 ,貴公司得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留用之勞工,即貴公司得變更原有之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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