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於簡老師在2008/3/19 調薪日期問題的回答,
想再進一步請教簡老師或請其他老師解惑也可:

本公司於合併時已依照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或勞基法第二十條規定,
於合併日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聘僱書)通知員工勞動條件,

但文件內容有載明「您的薪資會視市場狀況,公司及個人的表現,
於每年4月調整.下一次薪資調整的時間為2008年4月.」
(The company will review the employees monthly basic salary in April of each year.
The next salary review will be in April 2008.)

與合併後經勞工局核備且公告之本公司「薪資規則」中的規則不同
(規則中有明定薪資調整於每年七月一日進行調薪)

但公司想按照合併後所公告的薪資規則,希望於7月1日再調薪,
是否違反勞基法?
雖違反勞資雙方在合併前的協議,是否可不告知員工,直接7月1日再調薪?
答:一、既然在書面通知書上通知員工下一次薪資調整的時間為2008年4月,則貴公司就有依約履行的義務。 二、又貴公司向勞工局報備的薪資規則中亦明定薪資調整於每年7月1日進行,則恐怕在2008年7月1日貴公司仍負有調薪義務,否則與誠信原則有違。 三、建議貴公司向員工妥為說明,取消2008年4月調薪的承諾,改為2008年7月1日調薪,並取得員工的書面同意,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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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