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簡文成老師:
我是第十四期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認證班學員黃瓊芬, 學員有以下問題, 請老師解答.
公司有一位己任職自今年五月底滿一年的部份工時員工, 且將於五月中旬請產假. 因為其為部份工時員工, 故公司在獲知其懷孕即有詢問繼續工作及產後續任的可能性, 該員工皆予以肯定回答.
但於上週她已正式向公司提出, 五十六天產假休完後, 即要正式離職不回來工作了. 故請問老師, 我該如何幫公司節省人事成本, 而不違反勞基法在產假期間仍提供該員工的權益? 正確實務應如何處理較好?我不曾處理過該情事, 請老師指導.
謝謝
學員 黃瓊芬
答:勞工如確有分娩之事實者,不論是依勞基法第五十條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均強制雇主應給予產假八 星期,且勞工工作年資已達六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這項法定義務與勞工是否於產假期滿後離職無涉 雖然勞工休完產假就離職,令人無法接受,但這是法律規定,只有接受,否則再生爭議,只是增加自己的麻煩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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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