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檢附新聞報導文章如下: 【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自3月7日起生效,薪資所得扣繳率由過去10調降為6,且不再區分按月給付、非固定性或兼職所得,一律以「全月給付總額」為基準,視薪資所得人自行選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依6稅率,一次扣繳所得稅。 為使新規定能夠順利銜接,財政部規定,扣繳義務人在3月6日以前給付的薪資,應適用原規定不變,仍應依據固定或非固定薪資分別扣繳;3月7日後給付的薪資,即應依新規定合併辦理扣繳。 財政部強調,3月7日至3月31日間給付的薪資,只須按該期間給付總額扣繳所得稅即可,不須合併3月6日以前給付的薪資一起扣稅,但4月1日以後給付的薪資,一律改按「全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 →以及 ●各類所得稅 扣(免)繳股利資料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 薪資所得扣繳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10%者調降為6%。 薪資所得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 想請問老師: 1.目前公司是25號計薪, 次月5日發放。 2.15號會有績效獎金發放。 3.三節獎金於節日前才會發放。 4.偶有臨時性特別獎金發放。 Q:這樣人資單位要如何計算薪資及代扣薪資所得稅, 才會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要求?
答:這個問題與勞動法部分無關,報稅方式,僅需依財政部的規定方式申報就好,無論申報方式如何,都不會影響勞動法上工資的計算、投保薪資的計算及勞工月提繳退休金計算方式。發工資時點不同,如果以月計算,當然每個月的薪資所得會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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