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員工於產前依醫師囑咐,做例行性及必要性的檢
查,其假別應列為事假、病假或產假?
2.(續前)薪資應否扣除,是否影響全勤金之發給?
3.(續1)可否向政府機關申請相關經費之補貼?
4.所謂家庭照顧假是否包含產檢、陪產等相關情形
5.依勞基法規定,事假一年有七天,是否指此七天是
給薪的事假? 如員工一年之中超過七天事假,又
無特休假可供扺充,是否只有不予准假一途?
答:1.答:員工可申請普通傷病假,如貴學會管理規章規定可申請產假者,亦屬適法。2.答:如申請普通傷病假,有關薪資之發給,請參考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如係申請產假者,有關薪資之發給, 請參考勞基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3.答:現行法令未規定事業單位或個人可申請相關經費之補貼。4.答:有關家庭照顧假,請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5.答:有關事假,請參考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勞工因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超過14日部分,勞工可改申請特別休假,勞工若無特別休假者,貴學會可不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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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